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

年代

長期照護記事

西元

紀年

渾沌期

1980

民國69

老人福利法正式公佈實施。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公佈實施。

制定「殘障福利法」,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機構。


1981

民國70

內政部成立兒童福利、老人福利、殘障福利促進委員會。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公佈實施。


萌芽期

1986

民國75

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醫療保健計畫─籌健醫療網計畫」中,規劃建立中老年病防治工作體系,並將居家照護列為重點工作。


1987

民國76

行政院衛生署以實驗計畫方式委託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推展「居家護理服務」。

內政部開始撥款補助縣市政府及老人扶養機構辦理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並免費照顧低收入者。


1988

民國77

台灣省政府訂定「台灣省安老計畫─關懷資深國民福利措施」,其目標包括老人健康、志趣、康樂、服務與安養。


1989

民國78

中央信託局同意以實驗計畫方式,開始試辦居家護理納入公務人員保險之試辦計畫,將居家護理納入公保給付範圍,使居家護理的支付標準有了參考依據。


1990

民國79

1月24日修正公布「殘障福利法」全文31條。

公布「殘障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民國88年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行政院衛生署建立「全國醫療網第二期計畫」續訂「中老年病防治第二期五年計畫」,在特殊醫療務項目下,特別指出「加強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


發展期

1991

民國80

5月17日僩~權,得設立護理機構。

6月7日公布「殘障者醫療復健重健養護及教育費用補助辦法」。

6月24日公布「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實施「榮民就業安置發展五年計畫」,落實榮民後續醫療照護及就養服務。

行政院衛生署修改醫療網第二期計畫為六年計畫,在特殊醫療服務項目下,列有「加強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


1992

民國81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公佈。


1993

民國82

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國民保健計畫」,將中老年病防治及長期照護服務納入計畫重點,並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提供服務及機構設置。

內政部開辦「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8月27日,公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使「居家護理」、「護理之家」及「日間照護」等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之護理機構有所依據。


制度建構期(建立期)

1994

民國83

8月9日「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公佈。

衛生署委託「中華民國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辦理「呼吸長期依賴病患照護計畫」,提供呼吸器長期依賴病患居家照護及機構式照護服務。


1995

民國84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申請作業要點」,將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納入獎勵之對象。

3月1日,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將「居家護理」列入給付範圍。

公佈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

中央健康保險局訂定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疾病範圍」。

行政院衛生署制定「安寧療護」相關設置規範,推展以醫院為基礎的安寧療護計畫,提供癌症末期病患特殊的長期照護服務。

衛生署於四家醫院進行「出院計劃」試辦計劃。


1996

民國85

行政院衛生署在台大等十家醫院實施「安寧居家療護納入全民健保試辦計劃」。

護理之家比照居家照護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內政部實施「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運用社區資源,與社會福利做全盤整合。

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健全醫療網第三期計劃」,加強發展特殊醫療體系(含長期照護),使慢性病、精神病及其他需要特殊照護的病人,可適時於適當的醫療院所診治,並獲得持續性社區照護。

行政院衛生署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住院控制計畫,大力推展「出院計畫」並更名為「出院準備服務」。

內政部放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標準,並普設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以結合社區照顧體系,保障身心障礙同胞參與社會及經濟活動之機會與權利。


1997

民國86

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建立全國醫療網第三期計劃」,將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列為重點工作。

4月23日,「殘障福利法」全文修正公佈,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6月18日,「老人福利法」修正公佈,「老人」的年齡由70歲降為65歲,將老人福利機構修正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等五類。

行政院衛生署發表「衛生白皮書─跨世紀衛生建設」,提出長期照護發展重點,以居家及社區式照護服務為主(70%),機構式照護服務為輔(30%)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將長期照護納入「跨世紀國家建設計劃」。


1998

民國87

3月1日內政部配合「身心障礙保護法」之修正公佈,修正「殘障者健康保險辦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制度」,明訂保費補助標準及政府經費負擔方式。

3月25日,「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公佈。

4月8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公佈實施。

行政院通過由內政部負責為期三年的「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目標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維護老人身心健康、提昇老人生活品質、充實老人照護人力設施,及落實老人居住、安養服務。

6月17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正公佈。

6月17日,修訂公佈「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與「護理人員施行法則」,大幅放寬護理之家設立標準。

行政院衛生署實施「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

7月20、21日,內政部舉辦「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研議跨世紀社會福利新方向,會中並促行政院成立「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研議全國相關社會福利政策。

11月25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公佈實施。

12月21日,公佈「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擴大辦理醫院「出院準備服務計畫」,建立急性醫療、慢性醫療與長期照護間良好的轉介管道與關係,八十七年計輔導41家醫院推動出院準備服務。

內政部社會司提出老人社會福利社區化照護政策,並針對障礙低收入獨居老人提供「緊急救援連線」服務。

行政院籌組社會福利推動小組。


1999

民國88

行政院成立社會福利推動小組長期照護專案小組,研提「建構台灣長期照護體系十年計畫」。

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共同召開長期照護跨部署會議,研商長期照護資源整合相關議題,共同推動長期照護業務。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五條規定,七月成立「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以有效推動業務。


2000

民國89

行政院於社會福利推動小組下成立跨部會長期照護專案小組,推動「建構長期照護體系三年計畫」,統籌規劃我國長期照護藍圖。

行政院衛生署召開「因應九二一震災導致重傷殘者照護計畫研商會議」,並於7月1日以署公務預算大力推動災後整合性復健及長期照護服務。

行政衛生署成立「長期照護諮詢委員會」,規劃及研議署長期照護相關政策。

行政院衛生署研訂「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將長期照護列為重點工作。


2001

民國90

1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召開「長期照護諮詢委員會第五次及第六次會議」,會中討論九十年度護理機構工作人員留任措施、機構訪查及獎助辦法、長期照護志工人力之發展及長期照護管理示範中心補助案等重要決策。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小組」提昇位階為「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委託執行「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建構我國長期照護體系的策略藍圖。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集內政部、衛生署、原住民委員會、農業推廣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


2002

民國91

行政院修正核定「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加強推動老人保護相關工作。

行政院核定「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期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

內政部召開「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將「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列為議題之一。

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為執行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6月1日開辦「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將補助對象擴及到一般戶,補助對象失能程度分為輕度失能、中重度失能等二類


2003

民國92

內政部與衛生署會銜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統一「居家服務員」及「病患服務員」之訓練課程。


2004

民國93

衛生署全面推展地區教學以上醫院,辦理「出院準備服務計畫」。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決議於該委員會下另組成「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就長期照顧政策的相關具體內容詳加規劃。

7月13日內政部修正原「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發布「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


2005

民國94

衛生署規劃「特殊照護模式暨失智老人居家照護模式試辦計畫」。

5月18日行政院核定「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8月31日行政院核定「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居家服務計畫…等亦屬重要行政規則,應予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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