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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 (民國 96年 01 月 29 日 總統令修正)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備註:另有其他有關護理人員可自行上網查詢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修正發布名稱
[修正]第二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機構。

[修正]第三條
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下列各款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為限 :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各款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二個月之限制。

[修正]第九條
居家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 先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刪除]第十條
(刪除)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修正發布名稱
[修正]第二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機構。

[修正]第三條
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下列各款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為限 :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各款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二個月之限制。

[修正]第九條
居家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 先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刪除]第十條
(刪除)
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老人福利法、機構及相關人員法規
內政部社會司網站/老人福利政策與措施

老人福利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總統令修正)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民國 88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勵辦法 (民國 89 年 05 月 01 日發布 )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87 年 11 月 25 日發布 )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民國 87 年 12 月 22 日發布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備註:另有其他有關老人福利措施可自行上網查詢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法規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總統令: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修正條文第 38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5∼7、13∼15、18、26、50、5
1、56、58、59、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備註:另有其他關身心障礙相關福利措施可自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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